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3)
時間: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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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8.創新基金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的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9.企業應擁有申請項目的知識產權。
(二)貸款貼息
1.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批量生產,銀行已經給予貸款或意向給予貸款的項目;2005年度貸款貼息項目的貸款有效期(以貸款合同簽定日期為準)自2004年4月1日起至項目計劃完成時間止;
2.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項目計劃新增投資額一般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執行期為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執行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計);
3.貸款貼息的貼息總額可按貸款有效期內發生貸款(近期完成投資額加上計劃新增投資額中的貸款部分)的實際利息計算;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4.企業經科技擔保機構進行擔保所獲得的貸款,項目符合條件時,創新基金重點進行貼息支持。
(三)重大項目
個別資助金額100—200萬元的項目為重大項目;重大項目必須有比較高的創新程度和技術水平,市場前景好、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有較大的影響力和顯示度;重大項目必須符合《指南》重點支持的方向和范圍;承擔重大項目的企業有高成長特性。
申請重大項目,必須是地方評審結果優秀,地方基金重點支持,并且地方基金支持額度已經達到或超過申請創新基金數額的100%的項目。
(四)創業項目
為加大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支持,科技部從現有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國家留學人員創業園示范建設試點、國家大學科技園、國家火炬產業基地和火炬創業園中確定部分單位作為創新基金創業項目的服務機構,以無償資助方式,支持其孵化場地內注冊并經營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新項目。
創新基金創業項目服務機構由科技部按預定規則和程序確定,并在創新基金網站公布名單。列入創新基金創業項目服務機構名單、并在其孵化場地內注冊并經營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方可申請創業項目。
創業項目資助的申請須知另行發布。
第二章 管理單位
一、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在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指導下,負責創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1.研究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方向和工作指南,統—受理創新基金項目申請并進行審查;
2.研究提出有關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標準,提出參與創新基金管理的評估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資格條件;
3.委托或者組織有關單位或者機構進行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等工作;
4.負責編制創新基金的年度財務決算和工作計劃,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具體負責創新基金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