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實施辦法(3)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海淀區公司可根據需要, 在試驗區內開辦涉外保險業務和增加新的險種,自定浮動費率。經市公司批準,可利用賠款準備金、長期業務儲備金,在試驗區內投資和貸款。
【章名】 第五章 進出口和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技術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試驗區辦公室的批準文件辦理海關手續。
自《條例》發布之日起5年內,新技術企業用于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試驗區辦公室和市進口機電產品審查機構的批準文件,經海關核準后免征進口關稅及其它相關稅。
新技術企業免稅進口的儀器和設備,只限在進口儀器和設備的本企業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違者按海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年創匯在100 萬美元以上新技術企業,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授予外貿經營權,自負盈虧,承擔出口和收匯計劃;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地方分成所得的外匯,由市區五五分成。
【章名】 第六章 勞動人事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試驗區內興辦、領辦、承包新技術企業或應聘到新技術企業工作的,其原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并辦理調動手續。原所在單位不同意科技人員調出的,科技人員可提出辭職,原所在單位應在接到辭職報告后三個月內給予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科技人員可辦理辭職手續。科技人員與原所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申請調處。
辭職人員到新技術企業工作后,其工齡累計計算,由海淀區人事局辦理相應手續。原所在單位應在科技人員辭職后一個月內,將檔案轉至海淀區人事局。
承擔國家重點工程、重點科研項目的科技人員,在本市遠郊區工作的科技人員,中、小學教師,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新技術企業兼職,需占用工作時間的,由科技人員兼職單位與本職單位協商確定,并到海淀區人才交流機構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新技術企業可招聘大專畢業生、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回國留學生和國外專家,國家重點定向培養、遠郊區專門培養和公派出國學習回國后從事國家重點科研建設的人員除外。
新技術企業招聘上述人員時,應向上述人員的主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按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十七條 新技術企業可以向社會招收工人, 招工手續由海淀區勞動局負責辦理;在職職工調動,可由企業自行辦理。
第二十八條 新技術企業可參加市職工退休金統籌,也可參加養老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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