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實施辦法
【頒布單位】 市政府
【頒布日期】 19880615
【實施日期】 19880520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 以下簡稱試驗區)的范圍:以海淀區中關村為中心,東至德清路前屯東路,西至農大路、萬泉河路、京密引水渠、玉泉路,北至西三旗路、東北旺路,南至新開渠以北的區域。另在海淀區永豐鄉劃定試驗區新技術產業中間試驗基地,也屬試驗區范圍。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科委) 是市人民政府管理試驗區工作的主管機關,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條例》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辦公室(以下簡稱試驗區辦公室)是海淀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海淀區人民政府領導和市科委指導監督下,全面負責辦理《條例》和本辦法以及有關試驗區各項管理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試驗區的管理工作, 試驗區內的新技術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條例》和本辦法。
【章名】 第二章 基本建設
第五條 新技術企業以自籌資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生產營業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屬用房以及相應的拆遷安置用房等),其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計劃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報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備案。確定為建設項目的投資,必須存入建設銀行,由建設銀行管理和監督使用。
試驗區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由海淀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計委列入本市綜合基本建設計劃中,不納入投資規模計劃。
第六條 海淀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從速編制試驗區新技術企業建設用地詳細規劃和中間試驗基地建設詳細規劃,對給水、排水、道路、交通、電力、電訊、供熱、煤氣、綠化等作出全面安排。上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試驗區詳細規劃批準前,試驗區內新技術企業的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審批,不能占用規劃道路上的用地和城市綠地,不能占壓市政管線。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對新技術企業建設工程應加快審批:審查設計方案的時間不超過10天,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時間不超過7天。中間試驗基地的建設工程,由海淀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新技術企業的建設工程, 各項建設條件落實的,由海淀區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區建委)批準開工,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備案,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不計入本市開復工計劃。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按《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具體工作可由海淀區建委在市建委指導下組織實施。建設工程使用外地建筑企業,依照市政府的規定,由海淀區建委提出申請,報市建委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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