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實施辦法(2)
【章名】 第三章 財政和稅收
第八條 新技術企業用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的生產、經營性用房,自1988年5月20日起,5年內免征建筑稅。
第九條 新技術企業用于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的儀器、設備,可以按新技術企業財務制度實行快速折舊。新技術企業財務制度,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同市科委制定。
第十條 新技術企業免征、減征所得稅的期限, 自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連續計算。
新技術企業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組調整(包括分立、合并、擴建、搬遷、變更經營項目、變更企業名稱或改變隸屬關系等),不按新辦企業計算免稅、減稅期限。
新技術企業減免稅事宜,由海淀區稅務局按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新技術企業應設置“國家扶植基金”會計科目,對減免稅款的提取、使用單獨核算。財政、稅務部門應對“國家扶植基金”的使用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新技術企業未經批準擅自轉業、歇業或不按規定使用“國家扶植基金基金”的,由海淀區稅務局將“國家扶植基金”收回,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海淀區稅務局應于每年年底向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報告“國家扶植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試驗區內新技術企業所繳各項稅款, 以1987年為基數,新增部分5年內全部返還給海淀區。按照現行財政包干體制,由海淀區財政局將新增稅款按中央、市屬、區屬分別匯總,上報市財政局審核,通過退庫,在年終決算時撥給海淀區財政局,由海淀區政府專項用于試驗區的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 新技術企業購買專控商品, 除汽車以外,由海淀區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在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核定的指標內審批。海淀區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應在每月月底將審批情況報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備案。
【章名】 第四章 信貸和保險
第十五條 銀行對新技術企業發放的專項貸款, 由各銀行周轉使用。
第十六條 新技術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國家指定部門取得的貸款,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可用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利潤在稅前還款。
第十七條 新技術企業申請貸款時, 企業自有資金占貸款數額的比例可寬限為20%。新技術企業每年應從留利中提取10%至20%補充自有資金。
第十八條 各專業銀行建立的貸款風險基金, 均按貸款利息收入的10%至15%提取,專戶儲存。貸款報損,須經專業銀行的市行批準,由專業銀行海淀區辦事處從貸款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新技術企業向社會發行債券, 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批準。發行的債券不得超過批準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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