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讀(9)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1-16 14:42
2、新法及條例中突出了稅基優惠的項目,并非直接針對“企業”,而是針對企業特定項目的“所得”或“收入”、“扣除”。如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符合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技術開發費等項目的加計扣除等等。企業需注意的是,這種稅基式優惠是基于對特定產業、特定經營項目、特定行為給予的鼓勵、照顧和寬免,并非一個企業的全部所得均可減稅或免稅。也正因如此,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時,應注意劃分不同項目的所得。例如,企業應區分國債利息收入與國債轉讓所得,區分股息性所得和資本利得。對于經營性項目所得,應正確而又合理地配比不同項目收入與扣除之間的關系。
3、新法及條例中大面積地廢止了原稅法中的稅額式優惠,如新辦企業定期的減免稅政策,只給新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5年的稅收優惠過渡期,從而限制了一些企業通過重復設立新辦企業等手法進行避稅的行為。新法及條例中保留的稅額式優惠集中于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按其投資額的10%抵免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購置的設備必須在規定目錄內,但不論是進口設備還是國產設備。在新舊政策接軌期間,企業應關注投資發生額所屬年度的具體界定標志——是簽訂合同日還是開票日?抑或是到貨日或報關日?另外,“投資額”所包括的范圍有多大?享受優惠時是否須向有關部門履行某種手續?這些具體政策也需要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