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的備案資料(有明確執行期限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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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8
3.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并進行工商注冊之日。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并沒有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起確定轉制完成。
2011年3月16日前不論是按轉制注冊之日還是按轉制批復之日計算已征免的稅款部分,不再做調整。
4.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宣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并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逐級備案。
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5.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轉制方案批復函復印件;
3.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5.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
6.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批準函。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十二)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用用品的企業
文件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
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范圍之內;
2.以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業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4.企業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全部生產人員的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