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的備案資料(有明確執行期限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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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8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下發紅旗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等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 》財稅〔2011〕3號
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2.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3.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兩種類型。
4.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5.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要點提示:
1.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審核批準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的轉制文化企業,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相關稅收政策按照財稅〔2009〕3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2.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三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2)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3)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4)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5)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6)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注:本政策適用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兩種類型。
(1)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社、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等整體轉制為企業。
(2)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