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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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要點提示:
1.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2.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強調的是“公共”,享受此項稅收優惠的,必須是針對“公共污水、公共垃圾”的處理,企業用于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等產生的污水,不屬于此項稅收優惠范圍。
4.納稅人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十五)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5.《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1〕553號)
6.《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