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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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7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
2.企業同時從事不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承包經營,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經營管理而取得勞務性收益的經營活動。
承包建設,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工程建設而取得建筑勞務收益的經營活動。
內部自建自用,是指項目的建設僅作為本企業主體經營業務的設施,滿足本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而不屬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務業務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5.納稅人應于從該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辦理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復印件;
3.該項目完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4.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復印件。
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復印,加蓋納稅人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十三)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