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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處設立所需材料(2)
時間: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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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該等文件應為公司成立證書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qū)不同而不同。外國(地區(qū))企業(yè)所在國或地區(qū)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yè)證明如不能提供原件,應當提交經當?shù)毓C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使領館出具的認證文件或律師出香港企業(yè)提交合法開業(yè)證明和該企業(yè)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并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
8.外國企業(yè)情況介紹
提供企業(yè)概況,包括企業(yè)名稱、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員工人數(shù)、營業(yè)額、海外分支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項
• 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審批機關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
•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 按要求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