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申報須知(11)
時間:2010-02-03?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管理中心對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推薦的各類創新基金項目按下列程序組織項目審查、評審和立項:
1.對企業和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提交的申報資質審查及推薦材料審查;
2.審查合格的項目,管理中心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評審、評估規范》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其進行立項評審、評估,重點創新項目可采取實地考察、答辯等立項審查方式。地方評審意見和結果,作為立項評審結果的組成部分;
3.根據評審、評估結果,擇優確定擬支持項目;
4.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報科技部、財政部批準;
5.經科技部、財政部批準立項的創新基金項目,管理中心將在創新基金網站及其他公開媒體上分期發布公告;
6.立項項目公告發布之日起的兩周內為立項項目異議期,管理中心受理項目異議。項目異議受理電話:010-63923550,E-mail:tous@innofund.gov.cn ;地址:北京市復興路12號C座3層;郵編:100038。
異議期內,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負責立項項目的實地審驗、地方政府支持資金的落實。
7.在異議期后由企業、項目組織單位和管理中心簽訂項目合同;
8.為能準確反映創新基金、地方資金支持以及企業自籌資金的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并有利于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資助項目的承擔單位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9. 原則上項目一經立項,企業和項目信息不得變更。
第五章 合同簽訂和資金撥付
創新基金項目的合同簽訂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合同簽訂和管理工作規范》進行,由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一、合同簽訂和管理
1.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項目由管理中心與項目承擔企業、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合同。自創新基金項目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必須完成立項項目合同的簽訂工作,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合同經管理中心核準蓋章后生效,寄回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同時由推薦單位將合同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于有重大異議的項目,管理中心暫不簽訂合同,并對項目進行復議。合同各方,不得無故逾期完成合同簽訂工作。
2.合同所涉及項目的主要技術路線、經濟技術指標、資金籌措計劃和項目的完成時間等內容全部都是申報材料中的內容,并已經通過專家審查,原則上不能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修改。
3.為了維護立項項目合同的嚴肅性,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總體目標及實施階段目標、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期限等)原則上不能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