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29號公告分析:核電廠培訓費和折舊的處理(一)
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核電廠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培養一個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合格的核電廠操作員一般需要三年左右的時間,培養支出也是比較大的,需要上百萬的培訓費花銷。這條規定解決了核力發電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超標的問題。對此,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稱,操縱員培養費屬于一項經營成本而不屬于一項日常的費用,因此,不應該受基本稅收政策中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比例限制。其實,這類問題的一個共同屬性就是在某個行業某個稅前扣除受比例限制的費用比較特殊,同時非常有行業特色,且金額較大,如果按照一般的稅務處理規則,稅收負擔比較大,企業受不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會通過各種渠道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然后國家稅務總局通過發文的形式來解決行業性的特殊問題。這也是企業解決共性稅收問題的一個非常好的方式。已經有一些行業通過這種方式解決了行業性的共性支出稅前扣除問,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解決了航空公司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的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解決了金融中介企業的手續費、傭金扣除問題。稅收政策中能夠考慮到一些行業的特殊情況固然是好事,但是也會出現行業間的苦樂不均問題。類似的需要解決的特殊問題還有很多,例如礦山企業的浴室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等。
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關于股東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29號公告規定:(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四)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五)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審計報告模板
縱觀29號公告的上述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稅法和會計差異的問題,同時也是為了解決稅收政策精神已經明確但規定卻不具體而導致在基層執行層面稅企的爭議問題。筆者在工作中也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即:從政策的精神上可以看出相關業務的稅務處理符合稅法,但因為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基層稅務機關就不認可。該條規定從稅務技術上來說,并沒有太多的亮點和新意,只是把已經明確的政策精神進一步以文件形式給寫出來而已,這也算是在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的“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解決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最后一公里”問題。
相關內容
國稅29號公告分析:核電廠培訓費和折舊的處理(二)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財務報表審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外資企業驗資、北京驗資、審計報告模板、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