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向增發的一些法律問題(3)
二、定向增發的投資者與定價
(一)專業投資機構熱情參與新三板定向發行
從目前來看,大多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發行對象集中在公司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但是,專業股權投資機構正在成為新三板定向發行的主要力量,近3年有超過一半的定向發行募集資金來源于創投機構,全國股轉機構董事長楊曉嘉在前幾日即表示,今年新三板將大力發展多樣化的機構投資者,其中之一便是加強與PE/VC的對接。
PE參與新三板的方案主要有:
1、以定向增資的方式進入。新三板不斷成長的優秀企業,其不斷上升的IPO預期,是推動投資者入駐的主要原因。
2、以直接投資押寶轉板。在目前的業內看來,新三板并不是一個成熟的推出渠道,PE通常不會選擇把企業送上新三板而直接退出,由于目前新三板換手率不高,不能通過轉讓溢價獲得投資收益,推出的最佳時點是在企業轉板LPO后。
3、再次,為掛牌企業提供產業鏈服務。相比中小板、創業板企業,新三板企業不僅僅缺錢,更缺企業資源,為投資的企業提供相應的產業輔導助推其成長也是PE的功能之一。
(二)定價依據
2012年以來63起實施或公布預案的定向發行掛牌公司中,有59起在發行方案中披露了定價依據,幾乎所有的公司都眾口一詞披露:定價為參考公司所處行業、成長性、每股凈資產、市盈率等因素,并與投資者溝通后確定。只有宣愛智能和尚水股份等少數幾家公司明確以每股凈資產作為定向發行價格,這幾家公司的共同點是都僅對原股東與核心員工進行定向發行,沒有外部投資者是參與。
三、定向增發過程中,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定向發行情況報告書應披露律師事務所關于本次發行過程、結果和發行對象合法合規的意見,主要內容有:
1、豁免申請:掛牌公司是否符合申請核準定向發行的情況;
2、發行對象: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3、發行過程及結果的合法合規性;
4、發行相關合同等法律文件合規性的說明;
5、優先認購權:是否保障現有股東優先認購權;
6、資產認購:資產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7、律師認為需披露的其他事項。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關于定向發行情況報告書必備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本次定向發行過程中如果律師已盡勤勉責任仍不能對上述問題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及其對本次定向發行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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