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9]242號對交通補貼等費用的規定如何處理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5-02-11 10:07
問:國有企業按財企[2009]242號文件要求將交通補貼、過節費等費用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并納入工資總額,問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要把該部分費用從應付職工薪酬中剔除,并計入職工福利費?
答: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合理工資薪金”明確了確認的原則。企業應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提供把這些費用納入工資或福利費的相關證據;在稅前扣除時,應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精神集合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據,明確工資和福利費的邊界和轉換條件,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