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算應納稅所得額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5-02-11 10:07
問: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包括“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目前,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并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定,企業如有證據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確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可以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誰主張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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