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稅前扣除的兩大條件和基本原則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5-02-11 10:02
(一)費用稅前扣除的兩大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費用要在稅前進行扣除必須具備兩大條件:第一,發生的費用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關,主要通過合同、協議和企業內部的各項制度來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憑證。
合法有效憑證分為四大類,一是稅務發票;二是財政收據;三是境外收據;四是自制憑證。各類憑證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圍,不可相互混用。
(二)稅前扣除的成本發票應符合的條件
1、資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統一:銀行收付憑證、交易合同和發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額必須一致;2、必須有真實交易的行為;3、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三)費用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2、可以按收付實現制原則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五險一金;規定范圍和標準內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特殊工種職工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2%;企業按規定繳納的財產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