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類熱點問題解答(二)
一、我企業上年度是查賬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今年前兩個季度實際利潤額為2萬,預繳時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因此,該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我企業接收股東劃入的資產,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29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三、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10萬且小于30萬,企業所得稅本季度預繳時累計利潤額未超過10萬,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4行時應當按“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還是按“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進行填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附件2)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一款關于第14行的填報規定,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本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
因此,納稅人應按“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進行填報第14行。
四、非居民企業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 )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五、企業去年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是今年變更為按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該企業季度預繳時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因此,對于2013年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在2014年季度預繳申報時,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六、新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類的第8行“減征、免征應納稅所得額”行次填寫什么內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8行“減征、免征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在月(季)度預繳稅款時享受優惠政策的減征、免征、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