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提示(3)
(一)2011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含)3萬元的:
適用財稅[2011]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其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與1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這一欄目,如有其它減免稅則相應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計生成第33行“減免稅合計”金額。
(二)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3萬元但未超過30萬元的:
不能享受先減計50%所得再適用低稅率的優惠,只能享受20%低稅率優惠,其應納稅所得額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這一欄目,如有其它減免稅則相應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計生成第33行“減免稅合計”金額。
(三)再將“減免稅合計”金額填入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金額欄中。
提請備案管理相關事項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小微企業減稅優惠屬于采取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方式實行備案管理的減免稅項目。
2011年納稅年度終了后,小微企業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的備案手續。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及匯算清繳時,附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類事項審核表》、《資產負債表》、企業年初和年末職工名冊、企業年初和年末職工工資發放表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具體需提供的資料由各省級(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報送時間原則上應在年度申報前,最遲不得晚于匯算清繳結束日,即2012年5月31日。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報送的相關資料,全面核實其2011年度有關指標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條件,且應在匯算清繳結束了前完成,以便納稅人及時確定能否最終享受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完成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對經稅務機關認定2011年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2012年按月、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進行申報繳稅。
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2011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未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申報繳稅的,可憑《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辦理匯算和稅款抵退。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2011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已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計算減免所得稅的,在2011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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