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中預提工程費用的扣除問題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次 時間:2011-01-13 12:41
問:《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我公司于2009年底按出包工程合同的10%預提了工程成本460萬,并按銷售比例計入了經營成本300萬。但在今年的稅務檢查中,檢查人員要求我們調出這300萬,理由是該項預提費用未按規定在2010年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發票。我想請教總局專家,是否預提的成本必須在次年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發票。
答:《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國稅發[2009]84號)第五條規定,開發企業根據“辦法”計提預提費用后,年度申報時應將預提費用的明細情況及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整個項目完工后,應對全部預提費用進行清算,對于已預提但實際未發生的費用按規定進行稅收處理。開發企業注銷時應對全部開發項目預提費用情況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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