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有何新規定?
1、關于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及納稅申報問題。代表機構,其在中國從事各項活動,應該按照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并按期(一季度)向主管稅務部門申報其經營情況。其中經稅務機關審批不予征稅或免稅的代表機構,可在年度終了后的一個月內,申報其年度業務經營情況。
2、關于代表機構征稅方法問題。對于從事本常見問題集第一題列舉業務活動的代表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的方法,計算繳納營業稅:
(1)第2項列舉的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
(2)第1、4、5項列舉的從事各項代理、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考慮到此類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項業務,主要是依照其 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沒有直接與接受服務者簽訂合同或協定,其提供服務應歸屬于該代表機構的收入,通常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對此類代表機構統一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并據以征稅。
(3)除上述兩類以外從事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可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包括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按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可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并據以征稅。
3、關于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代表機構免稅問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可由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上級部門等)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并提供所在國主管稅務當局(包括總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當局)、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4、關于代表機構管理、檢查問題。
(1)稅務機關將加大對代表機構的日常管理,應與工商、外經委等部門建立必要的聯系制度,將所有代表機構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
(2)主管稅務機關對代表機構申報的納稅資料認真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檢查中發現代表機構經營情況與其申報的情況不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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