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高新企業后何時享受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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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4-26 11:43
【提問】
我是一家企業,新稅法實施后,規定所有高新技術企業從2008年1月1日起均可享受15%的優惠稅率。由于我公司沒有坐落在當地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稅法實施前是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沒有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質。2008年度國家相關文件出臺后,我公司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了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批資料,資料是2005~2007年度的。我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了省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和地稅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證書。請問我公司可以享受15%稅率的執行時間是從2008年1月1日開始,還是從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證書的時間(2008年12月)開始?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85號)規定:“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及時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現就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及時按15%的稅率辦理稅款預繳。
二、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2008年以來已按25%稅率預繳稅款的,可以就25%與15%稅率差計算的稅額,在2008年12月份預繳時抵繳應預繳的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可以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年度按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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