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第一部分:稅收及人才政策
一、稅收政策
企業所得稅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經省級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此條僅限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此條僅限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營業稅
●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和軟件研制開發業務,比照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增值稅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的集成電路和擴大再生產。
●(中關村科技園區內)開發生產軟件產品的企業,可就其軟件產品的銷售額,比照簡易辦法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
●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對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關稅
●來京投資企業進口符合有關規定的自用生產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資信良好的來京投資企業享受便捷通關待遇,并在重點口岸設立特快報關窗口。
● 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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