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高新技術企業匯算清繳四大誤區(2)
其實,這是對上述兩個文件的誤讀。兩個文件規定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時“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規定,是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其他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例如,2007年底前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該文件明確,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種情況下,軟件生產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也應該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優惠。
6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也就是說,上述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同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
誤區四:各項補貼不區分收入性質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種名目的補貼往往比較多。例如,各種稅收返還、財政獎勵、技術創新獎勵、專項研發項目補助等。但很多企業匯算清算時往往不區分各項補貼的收入性質,誤把應稅收入認為是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把不征稅收認為是免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創設的一個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收入的范疇。根據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免稅收入是一種稅式支出,其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基于稅收優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國家根據經濟政策目標的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免予征稅,而在一定時期又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其支出允許稅前列支。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分為以下四類: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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