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殘疾人就業(4)
來源:未知 作者:小殷 點擊:
次 時間:2010-03-01 15:40
答: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份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9)兼營適用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如何適用政策?
答:兼營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由單位自行選擇適用的稅種,選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
(10)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此次稅收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所謂“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只要符合《通知》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此次調整后的政策規定的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11)對正在享受稅收政策的福利企業,如果沒能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不是從7月1日起就不能享受新的政策了?
答:對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等10個試點省、市的正在享受稅收政策的企業來講,應當已經為殘疾職工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對試點地區以外的其它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其它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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